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导读:
债权人在发现债务人在变卖或者转移其财产有可能影响债务的履行,从而损害自己的债权的时候可以想行使撤销权。那么,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债权人不能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情形有哪些?接下来,关于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条件的详细内容,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吧!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是:1、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这包含两层意思:首先,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其次,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2、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债务人有无恶意,一般应实行推定原则,即只要债务人实施行为而使其无资力,就推定为有恶意。
撤销权的客体是债务人损害行为,这种损害行为即可为债人的单独行为:如赠予行为,也可为合同行为,如低价出卖财产的行为,同时,行为须为以财产为目的的行为,但债务人的下列行为不在可撤销之列:1、不作为。在某些情况下,因债务人的不作为造成财产减少,影响债权,但因不作为无从撤销,故不得行使撤销权。台因债务人与第三人的重大误解合同致债务人损失,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2、无效行为。无效行为自始无效,无撤销的必要。3、事实行为。可撤销的行为须为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不得撤销,如债务人对财产的抛弃。4、非以财产不目的的行为。如以劳务、身份为目的的行为不得撤销,原因是此类行为不符合撤销权制度的宗旨。
1、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2、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将可以撤销的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限定再如下范围:债务人放弃债权的行为,债务人无偿或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3、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有害于债权。所谓有害于债权,是指因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其清偿能力的减少,以至于无法满足债权的要求给债权的实现造成了损害,这是债权人撤销权构成的一个重要判断标准。否则,即使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处分行为,但其资力雄厚,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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