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特别条件
导读:
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特别条件是侵权行为侵害的权利是具有不可替代性的、受到侵害的财物是具有人格利益因素等。侵害财产权利是需要进行一定赔偿的。
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特别条件是:
第一,侵权行为所侵害的财产不是普通的财产,须是一种特定的具有纪念意义的物品,具有不可替代性。
第二,在受到侵害特定的纪念性物品中,有人格利益因素。
第三,财产所具有的这种人格利益因素来源于其相对应的人的特定关系,双方当事人在这一特定关系中赋予了特定的物的人格利益因素。
若国家机关有侵害公民财产权的行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赔偿: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法律快车提醒,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财产损害赔偿产生纠纷的,可以向财产损害地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时提交起诉书、相关证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侵权诉讼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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