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免责事由具体有哪些
导读: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免责事由具体有不可抗力因素、因第三人过错造成的损害结果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免责条款。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需要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环境遭受到了损害、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免责事由具体主要有:
1.不可抗力。
2.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后果。第三人过错造成受害人污染损害,构成免责条件,一是要当事人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二是加害人要对第三人过错举证;三是这种免责条件适用于一般的环境污染损害。
3.其他免责条件。战争行为引起海洋环境污染,为免责条件;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造成海洋、水污染损害的,为免责条件;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自身责任引起的,在水污染的场合,为免责条件。
行为人污染环境,造成他人人身权利的损害,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的要件包括:
1.行为人有污染环境的行为。环境污染从污染源来看,包括废水污染、废气污染、废渣污染、粉尘污染、放射性物质污染、噪声污染、电磁波辐射污染等等,污染环境的行为多种多样。
2.他人的人身权利受到损害。法律快车提醒,在环境污染侵害人身权中,受害人只能为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只能成为环境污染侵害财产权受害人。受害人所受的损害一般是对其生命健康权的损害,如因环境污染而滋生疾病,甚至丧失生命。
3.污染环境的行为与他人人身权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环境污染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特殊性表现在其采用了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就是说,按照民法通则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我们可以推定:只要存在受害人的损害事实和排污方的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无论排污方在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都应该对其污染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事实来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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