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保管的财物丢失财物保管人应该赔偿吗
导读:
无偿保管的财物丢失财物保管人不应该赔偿,这是依据合同的性质决定的,若是有偿的保管合同发生财物丢失的情况,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无偿保管之下便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无偿保管的财物丢失财物保管人不应该赔偿。法律快车提醒,法律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根据合同的约定收取保管费用或报酬。保管合同约定为有偿合同的,保管人有权要求寄存人支付费用和报酬;保管合同为无偿合同的,不得收取报酬,同时也相应减轻了保管人的责任,即保管人不承担标的物灭失的风险。
2.可以要求寄存人对保管物进行包装并提供有关该物品的相关资料;有权验收保管物,发现不符合保管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有权拒绝接受。
3.有权要求寄存人按合同约定及时提货。
4.对保管物品有留置权。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是指在民法典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有权扣留因合同关系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物品。在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到期未支付保管费用和报酬的,保管人有权扣留保管物,并限定寄存人在一定时间内支付费用和报酬。
保管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2.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3.保管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无需采用特定形式订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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