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失效条件
导读:
在签订借款合同的过程中,出借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往往会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证人,保证人在债务人无法履行还款时承担还款责任。那么,保证人失效的条件是什么?接下来,关于保证人失效条件的详细内容,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吧!
1、如果该企业的企业法人的机构未经法人授权或者超出授权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的,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存在过错,应根据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债权人无过错,由该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2、主合同双方当事人一起协商同意以新的贷款偿还旧的借贷,除担保人知晓外,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同时担保新贷和旧贷的,担保人应承担民事责任。3、主合同的债务人如果采取了威胁迫使恐吓等方法采取欺诈手段,保证人不是真实意思意愿去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4、债务人伙同保证人一起欺骗的债权人的行为,因为此行为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失的,由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和时间。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起算的前提条件是债权人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起算的时间是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计算。就是说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而不必直接向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权利。但是,此时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并不开始计算,只有等待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主债务的诉讼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决生效之日,才开始计算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这样,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时间就大大延长。反之如果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在保证期间内没有向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因除斥期间已过,则很快就丧失了对一般保证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诉权,亦即保证债权消灭,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法律法规之所以这样规定,意在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尽早结束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确定状态。
保证人的失效条件有很多,比如说主合同双方当事人一起协商同意以新的贷款偿还旧的借贷,除担保人知晓外,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保证人失效条件全部内容。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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