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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风险承担的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8-30 14:50:53 人浏览

导读:

大家对于买卖合同肯定是都了解的,在买卖合同中,大家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约定,买卖双方按照合同内容履义务,如果有违约的行为,也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来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买受人风险承担的责任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买受人风险承担的责任

一、买受人风险承担的责任

1、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2、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了出卖人违约与买受人风险承担的关系。首先,如果出卖人所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足以使买受人有权拒收货物时,则在出卖人消除了货物的缺陷,或者在买受人接受货物以前,货物的风险仍由出卖人承担。这里的“接受”指的是买受人对货物的认可。其次,如果买受人有正当理由拒绝对货物的接受,则他可以在保险合同所不包括的限度内,认为出卖人自始就承担了货物的风险。

二、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间

1、买受人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

2、当事人未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质量瑕疵的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且买受人提出质量异议的最长法定期限为两年。

3、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有质量保证期的,应在质量保证期内提出质量异议。根据合同法第158条的规定,如出卖人对标的物的质量定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为买受人提出质量异议的最长期限,而可以不受2年期间的限制。

4、质量异议期限的例外。合同法第158条第3款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法律之所以作出此种例外的规定,是因为如果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交付的标的物数量短少或者质量存在瑕疵的,此时出卖人主观上即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为平衡双方利益,自然不应保护出卖人。

三、买受人佣金支付比例和方式

(1)佣金比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成交价款5%的佣金。艺术品拍卖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国际惯例一般为10%.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2)佣金的支付方式:

拍卖成交后,拍卖人直接从买受人缴付的拍卖保证金中扣收。

司法类拍卖、公物拍卖收取佣金按照累进制计算。

佣金亦称“牙佣”、“中佣”、“行栈”,简称“佣”。牙商、经纪人等中间人说合介绍生意所取得的酬金。起源很早。在交易必须通过牙商的情况下,佣金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中间剥削。佣金多由卖方付给,也有由买卖双方付给的。佣金的数量依商品性质、货值多少而定。在一些地方则已约定俗成,形成一些惯例。买办代外商经营生意取得的收入。名目繁多,有媒介生意的佣金、保证华商信用佣金、销价差额佣金等,比额参差互异。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买受人风险承担的责任”全部内容。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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