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怎么处理
导读: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的处理方式一般是先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在无法协商的情况下,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是二者在发生的时间、赔偿范围、性质方面、损害赔偿的限度等方面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的处理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够协商解决的,可以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当事人赔偿自己的损失。依民法典规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返还财产。
2.折价补偿。
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缔约过失责任方式中适用最广的责任形式。
4.各负其责。即缔约双方如果都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过错行为,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并均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应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2.性质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违约责任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数额等。
3.赔偿范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以求回复到先前的状态;违约责任则赔偿当事人的期待利益损失,目的在于达到犹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状态;在具体的责任形式上,缔约上过失责任表现为单一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则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实际履行等。
4.损害赔偿的限度不同。基于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损失赔偿原则上不能超过违反合同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所可能造成的损失;在缔约上过失责任中则不存在这样的限制性规定。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有: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具体情况如下:
1.固有利益赔偿范围。法律快车提醒,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问题。
2.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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