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灭失后还可以提起诉讼吗
导读:
标的物灭失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诉讼过程中标的物毁坏可以请求损坏者支付赔偿金,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提出的要求保护的实体权利,被告反诉时提出的实体权利要求,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向本诉的原告和被告同时提出的实体权利要求,都有其诉讼标的。在当代社会所有的诉求都必须要明确的表明清楚,这样在提起诉讼的时候,法院才能够清楚的了解,然后给出一个合理的判决,比如说在一些民事诉讼活动当中所提出的是要求返还标的物这样的愿望,但是过程当中发生损毁的话,可以进行诉讼请求变更。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2、在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况下,如买卖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诉讼过程中标的物毁坏可以请求损坏者支付赔偿金,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提出的要求保护的实体权利,被告反诉时提出的实体权利要求,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向本诉的原告和被告同时提出的实体权利要求,都有其诉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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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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