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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如何认定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10-25 10:41:24 人浏览

导读:

恶意串通的认定应当是当事人之间存在相互勾结并实施了侵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恶意串通需要的证据是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相互勾结行为存在,并且行为造成利益受损的事实。

恶意串通如何认定的

  一、恶意串通如何认定的

  恶意串通的认定是具有下列特征:各当事人均有损害他人利益的恶意,即不仅明知其行为有损于他人而故意行为,且实施该行为就是以损人利己为目的的。

  恶意串通行为是指当事人之间相互勾结实施的某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恶意串通需要什么证据

  恶意串通首先需要有双方损害第三人的恶意,恶意是相对于善意而言的,即明知或应知某种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损害,而故意为之。如果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不知或不应知道其行为的损害后果,不构成恶意。

  恶意串通需要恶意串通的双方事先存在着通谋,这首先是指当事人具有共同的目的,即串通的双方都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的利益,共同的目的可以表现为当事人事先达成一致的协议,也可以是一方作出意思表示,而对方或其他当事人明知实施该行为所达到的非法目的,而用默示的方式表示接受。其次,当事人互相配合或共同实施该非法行为。

  三、恶意串通承担什么责任

  构成恶意串通并且给他人造成损害结果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即民事赔偿责任。法律快车提醒,但是民事责任实际上并不仅仅限于损失的赔偿问题,还包括退还已收的款项和费用等民事上的返还责任。如果恶意串通侵害了国家的利益,行为人因此取得的财产还应收归国家所有。除了民事责任外,行为人还应承担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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