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出生的胎儿也有继承权吗
导读:
未出生的胎儿也有继承权,胎儿的遗产份额是需要得到保留的,保留的部分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办理。继承权是可以被剥夺的,如果出现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情形,继承人的继承权依法被剥夺。
未出生的胎儿也有继承权,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所以示出生的小孩是具有继承权的,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继承权能被剥夺。继承人如果存在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是有可能会丧失继承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助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保留遗产的条件是:
1.必须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即应当属于遗嘱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由于法定继承人有顺序上的限制,因此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人并不一定取得继承权。只有取得继承权的遗嘱人才有义务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也就是说,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无法享受遗嘱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权利,在此时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或丧失继承权时,第二顺序继承人员才有该权利。
2.法定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所谓缺乏劳动能力,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时,该法定继承人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劳动的能力,不能凭其劳动获得必要的生活资料。
3.法定继承人没有生活来源。所谓“没有生活来源”是指不能从社会或其他个人获得必要的生活资料,不能维持个人最低物质生活水平。
法律快车提醒,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该公民才享有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权利。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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