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哪一些情形是无效的
导读:
格式条款是无效的情形有一方当事人免除自身责任却加重对方责任的情形;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面责任格式条款;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等。
以下情形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格式条款无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格式条款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将导致格式合同自始无效。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人姝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事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快车提醒,无效格式合同所具有的违法性和可撤消格式合同所具有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性表明,这两类合同都可导致格式合同的相对人受到损害或者使用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为了体现法律保护合法行为、制裁违法行为的职能,法律要保护无过错的当事人的利益不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而受到损害,同时还要强制对合同无效或被撤消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原则有以下几种:
1.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我国《民法典》所确定的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原则。
2.合法原则。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实行适当的国家干预仍是《民法典》的基本精神之一。
3.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原则。
4.着重保护承诺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格式条款的优点在于提高交易效率。其缺点则是容易导致侵害承诺格式条款一方当事入利益。形成合同权利失衡的现象。基于这一现实。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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