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收养的拟制效力
导读:
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产生新的由法律确认的亲子关系及其他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收养后,子女与其父母的关系适用法律中的亲属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得到法律的认可。
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产生新的由法律确认的亲子关系及其他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收养的效力主要表现为:新亲子关系及其他亲属关系产生,而原亲子关系归于消灭。它不仅涉及到养父母、养子女及其生父母关系,而且还涉及到养父母养子女与其他近亲属的关系。收养的效力分为拟制效力和解销效力两个方面。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领养孩子需要的条件如下: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6.若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上述条件需要同时具备。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必须向县民政局登记,不符合收养条件和程序的民政局不予登记,不予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收养这一法律行为的目的在于使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们之间产生拟制的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一般说来,送养人为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收养人为养父和养母(单方收养时是养父或者养母),被收养人为养子或养女。
法律快车提醒,收养行为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便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二是对被收养人及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亲属关系同时消灭。由于收养法律行为可以导致当事人人身关系和民事权利义务的变化,所以法律对于收养行为一般均规定比较严格的条件,其中包括对收养人条件的规定,对被收养人条件的规定以及对被收养人的送养人条件的规定等。符合这些条件的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收养协议,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主管机关进行收养登记后,收养关系便产生法律效力。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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