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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与无效婚姻的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4-30 17:20:51 人浏览

导读:

离婚是夫妻双方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将既存的合法婚姻关系予以解除的行为。而无效婚姻是因男女双方的结合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但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常常将两者混为一谈。那么离婚与无效婚姻的区别有哪些呢?接下来就和法律快车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离婚与无效婚姻的区别

  一、离婚与无效婚姻的区别

  离婚与无效婚姻的区别具体如下:

  1、行为的性质不同。

  离婚所要解除的婚姻是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合法婚姻;而宣告婚姻无效所要解除的是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违法婚姻。

  2、产生的原因不同。

  离婚的原因的发生于婚姻关系成立之后,且不是因为婚姻本身违法,而是由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宣告婚姻无效的原因是在违反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婚姻本身具有违法性。

  3、行为的效力和时效不同。

  离婚应当自该婚姻关系解除之日起生效,且为当事人生前的法律行为;而宣告婚姻无效则表现为该婚姻自始无效,既可以发生在该婚姻关系当事人生存期间,也可以发生在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死亡以后。

  4、请求权人不同。

  离婚只能由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出,离婚请求权的行使仅限于婚姻当事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人不能强迫、干涉;而婚姻无效请求权的行使可以由男女双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法律规定的有权机关。

  5、处理的程序不同。

  对于离婚的案件,当事人对于争议权益的处理具有完全的处分权,因而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解决;对于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国家的干预,人民法院不适用调解,应当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6、法律后果不同。

  离婚的法律后果在于解除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身份关系的同时,还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无效婚姻不享有《民法典》赋予配偶应享有的权利。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由当事人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等。

  二、无效婚姻的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

  三、婚姻无效的申请人

  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离婚与无效婚姻的区别的相关内容,离婚与无效婚姻的区别具体有六项:行为的性质产生的原因、行为的效力和时效、请求权人、处理的程序、法律后果。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快车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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