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患有精神病属于无效婚姻吗
导读:
一方患有精神病不属于无效婚姻,而应当被认定为可撤销合同,婚姻关系当事人在发觉对方患有精神疾病并且在结婚登记前不能如实告知的,便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一方患有精神病不属于无效婚姻的范围,精神病患者的婚姻属于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为: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或者由人民法院判决,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无效婚姻宣布无效后,男女双方回归到未婚状态。我国法律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快车提醒,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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