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导读:
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当事人在从事高空危险作业时,如果造成他人损害的,则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高空危险作业损害情形下,应当找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高空坠物人身伤害,可以直接报警处理,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高空坠物一般是归公安部门处理的。落下高空坠物的管辖是如果造成了伤害是归公安机关受理。没有造成严重伤害的不需要报警,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法律快车提醒,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高度危险作业的担责,须造成了他人的损害,这里包括两个条件:
一是造成了损害后果,是指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而造成的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二是这种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再者,高度危险作业的担责,应是作业人没有免责事由。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损害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作业人就应承担责任。但如果损害仅因受害人的过失引发的,则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仍应承担责任,因为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仍在于作业的高度危险性。至于高度危险作业具体怎么赔偿,就需要法官根据具体的案情去判断,反正赔偿标准和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是一样的。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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