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债权人代位权是什么
导读:
民法典债权人代位权是债务人出现怠于行使债权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依法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是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并且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等。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具有以下特征: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此点不同于代理权。
2.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此点与债权人撤销权不同;
3.债权人代位权的目的是保全债权,因此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债权人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财产也可以行使代位权,此点不同于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法律快车提醒,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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