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保管人享有的权利及主要义务
导读:
仓储合同保管人享有的权利包括有,仓储费用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留置权等;其主要义务有按约定给付保管凭证、妥善保管物品,以及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等。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享有的权利有:
1.仓储费用请求权。
2.损害赔偿请求权。保管人因仓储物的原因(包括性质、瑕疵)等所受的损害,可以要求存货人负赔偿责任,但保管人已知有问题时,则不在此限。
3.留置权。保管人对于所保管的货物,因保管费及因保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仓储物的瑕疵而遭受的损害,在存货人拒绝赔偿时,享有留置权。
4.提存权。
保管人的主要义务如下:
1.按约定给付保管凭证。法律快车提醒您,保管凭证既是合同成立的一种证据,又是保管物验收凭证。
2.妥善保管物品。这是保管人最主要的义务。
3.危险通知义务。危险通知是指在寄存的保管物因第三人或自然原因可能有失去的危险时,保管人应通知寄存人。在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抵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4.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在保管合同期限届满或终止时,保管人应及时返还保管物。保管人返还的应为原物,原物有孳息的,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一并归还寄存人。保管货币或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约定返还相同种类、数量或质量的货币或物品。
保管合同保管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如果保管合同无固定期限的,保管人也有任意解除权。
保管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以前,合同双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合同,从而使原合同设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因此合同的解除也应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单方意思表示即可达到解除合同的效果,必须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合同的解除大多数是当事人基于双方协议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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