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订立仓储保管合同的注意事项
导读:
仓储合同的概念是指保管人储存仓储物,存货人支付相应的存储费而订立的合同。其特征是合同一方当事人需要具有仓储保管业务资格;标的物为动产等。订立仓储保管合同的注意事项为当事人应当约定清楚合同的具体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仓储合同的概念是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的特征有:
第一,仓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保管人必须为从事保管业务的人,具有专营或兼营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
第二,仓储合同为提供劳务或者服务的合同。
第三,仓储合同的标的物须是动产,且为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种类物。
第四,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不以实际交付保管物为合同成立条件。
第五,仓储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订立仓储保管合同的注意事项有以下几个方面:
1.签订仓储保管合同必须选择保管条件优、保管水平高、信守合同、收费合理的保管方,特别是要根据储存货物自身的质量、牲和对储存的技术要求来选择,法律快车提醒您,如仓库的结构设施、温度湿度控制、库房货场状况、起重搬运设备条件和距离车站、码头远近、保管质量、服务水平都是签订合同时需要慎重考虑的。
2.签订仓储保管合同的核心要求是安全、稳妥、保质、保量储存货物。
3.由保管方代办运输的条款中,应明确规定保管方有按期作好进站准备、向车站港口申报车船的托运的责任。
仓储合同验收方法为全部验收和按比例验收,保管人和存货人应当在合同中对入库货物的验收问题作出约定,验收问题的主要内容有三项:一是验收项目,二是验收方法,三是验收期限。
1.保管人的正常验收项目: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以及无需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质量情况。
2.验收方法:全部验收和按比例验收。
3.验收期限:国内货物不超过十天,国外到货不超过三十天,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验收期限自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人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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