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的三大规则,格式条款有什么风险
导读:
格式条款的三大规则主要包括了提示规定、无效规定和解除规定,合同当事人在订立时应当注意遵守好以上三个规则。格式条款的风险是合同本身的特点对合同自由原则的相对限制。
格式条款的三大规则如下:
1.提示规则,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无效规则,格式条款具有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解释规则,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法律快车提醒您,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的风险是由于格式合同的本身特点对合同自由原则相对限制,违背了契约自由原则。格式合同排除了相对人选择与协商的可能性,在事实上形成了对相对人的强制,这就使得缔约地位的平等掩盖了事实的不平等,使当事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也违背和动摇了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最典型的就是契约自由、平等公平、诚信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以下情形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格式条款无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格式条款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无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引用法条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发文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08-1-1执行日期:2008-1-1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防止滥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使
核心提示:格式条款有异议以哪个为准?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
施工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协议,当事人订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
施工合同诉讼有效期一般是3年,特殊情况从其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可以受理其诉讼
建设合同属于承揽类别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依法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和发包人具有
承揽合同纠纷是在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如报酬支付纠纷、定作物质量纠纷、承揽人保管纠纷、违约纠纷等。
先施工后签合同违法,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于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合同的事前
相关栏目
海量合同范本 · 任意编辑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