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合同成立实践中的几个问题,客运合同免责条款的内容
导读:
客运合同成立实践中的几个问题包括合同的具体条款是否约定清楚,合同是否成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等。客运合同的免责条款内容包括旅客原因造成的损害、不可抗力、第三人原因等。
客运合同成立实践中的几个问题是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各方对合同条款达成一致的协议,合同即为成立。但在实践过程中,由于现今社会运输工具纷繁复杂,购票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客运合同的成立时间也应区分不同情况。按照是否采取“购票乘车”来说明合同成立问题。购票乘车客运合同的成立,可区分以下情况:
1.在旅客先上车后购票的情况下,旅客登上承运人的车辆为要约,承运人准许旅客上车时为承诺,客运合同自旅客登上车时成立。
2.在旅客向承运人指定的购票地点先行购票的方式下,旅客向承运人提出到站路线要求,并支付相应的票款即构成要约,承运人给旅客合乎要求的客票即为承诺,交付客票时客运合同成立。
3.在旅客向承运人预定车票,承运人实施送票服务的方式下,旅客的预定行为预约合同,承运人送票为要约,旅客签收客票为承诺,合同自旅客签收车票时成立。
客运合同免责条款的内容如下:
1.属旅客原因造成的损害,承运人免责。属旅客原因不按时到站乘车的,或旅客违约在先造成的。
2.不可抗力免责。不可抗力包括两种情况:暴雪、洪水、台风、地震、泥石流等自然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战争、暴乱、罢工等社会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3.第三人原因免责。法律快车提醒您,旅客受第三人侵害的情况较复杂,一般承运人不能免责。
客运合同订立需要遵守的原则为:
第一,客运合同的主体存在双方当事人。即旅客与承运人,他们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
第二,客运合同必须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第三,客运合同双方当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所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可能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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