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的特征是什么,能行使留置权吗
导读:
委托合同的特征包括以他人委托事由为标的物,属于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等;委托合同不能行使留置权,我国法律不允许当事人任意约定创设留置权。
委托合同有以下几点特征:
1.委托合同是以为他人处理事务为目的的合同。
只要能够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事务,委托人均可请受托人办理,既包括实体法规定的买卖、租赁等事项,也包括程序法规定的办理登记、批准等事项,还包括代理诉讼等活动。
2.委托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双务合同。委托合同的成立只须双方当事人达成意思一致,无须以履行合同的行为或者物的交付作为委托合同成立的条件。委托合同成立不须履行一定的形式,口头、书面方式都可以。
3.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委托合同不能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为法定担保权,其成立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约定创设留置权,但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法律快车提醒您,留置权只限于在法律规定的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范围内行使。法律未作规定的,不适用留置这种担保方式。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有偿地保管寄托人交付的寄托物,并在期限届满或依寄托人请求时将原物返还寄托人的合同。
委托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定义】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权限】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九百二十一条 【委托费用的预付和垫付】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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