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及诉讼主体
导读:
委托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基本信息、具体的委托事务、委托权限和期限,以及委托报酬等;其诉讼主体一般就是委托人、被委托人,即委托合同的当事人双方。
委托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基本信息;
2.具体的委托事务;
3委托权限;
4.委托期限;
5.报酬;
6.处理事务的要求;
7.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法律快车提醒您,签订合同要记得签字或者盖章,否则合同无法生效。
委托合同的诉讼主体,一般是委托合同中委托人、被委托人,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应当严格履行委托合同中规定的相关条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委托合同中不得终止合同条款的理解,是否有效应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般情况下,应为无效。因为委托合同是基于当事人双方彼此的信任而订立和履行的,若禁止当事人使用合同解除权,则违背了委托合同的性质。
如果委托不只是以委托人的利益为目的,受托人与其处理的委托事务亦有正当的利益关系,使得处理该委托事务完毕极为必要,此时若允许委托人自由终止委托,将会导致受托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关于禁止当事人使用合同解除权的条款应为有效。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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