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追偿权成立应具备的条件及诉讼时效
导读:
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保证人已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二是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三是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其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2年届满。
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
2.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法律快车提醒您,所谓使主债务人免责,是指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因保证人的履行而消灭,并非指债权债务消灭。
3.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上有过错的,保证人丧失求偿权。
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此,保证人的追偿权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适用《民法典》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时效的,即保证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2年届满。
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如下:
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规定的追偿权利;
3.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保证人享有担保法规定的追偿权利,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4.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5.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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