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出现迟延的情况及相关规定
导读:
承诺出现迟延情况有两种,一是超过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作出的,二是虽在承诺期限内作出,但由于邮政等其他原因,没有及时到达要约人的;其《民法典》相关规定在第四百八十二条和第四百八十六条。
承诺出现迟延情况有两种:
1.是超过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作出,因而出现了迟延,
2.是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但由于邮政等其他原因,没有及时到达要约人。
法律快车提醒您对于第二种情况,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发出承诺通知,依通常情形可于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而迟到的。对这样的承诺,如果要约人不愿意接受,即负有对承诺人发迟到通知的义务。要约人及时发出迟到通知后,该迟到的承诺不生效力、合同不成立。如果要约人怠于发迟到通知,则该迟到的承诺视为未迟到的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合同成立。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二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四百八十六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二者的区别:
1.是否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的迟延不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的迟到还是在承诺期限内发出的。
2.承诺的迟延是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的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3.承诺的迟到是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的承诺为有效承诺。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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