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违约怎么承担责任,出卖人和买受人的定义
导读:
出卖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继续实际履行合同、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具体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出卖人和买受人的定义分别为,前者是买卖交易当中的出卖所有物并通过转让获得利益的人,后者是交易过程中支付价款的人。
买卖合同当中的出卖人违约需要承担以下责任:
1.继续实际履行合同。因买卖合同标的的权利瑕疵致使买受人取得的标的被第三人依法取得后,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重新提供出卖物,因此而引起的合同履行期限延误的,出卖人应当依照合同及法律的规定承担迟延履行合同的责任。
2.解除合同。当出卖人实际不能履行或者买受人认为没有必要履行合同时,买受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承担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
3.赔偿损失。如果因第三人主张权利给买受人造成损失时,出卖人应当赔偿。
4.支付违约金。需要指出的是,此处所指违约金仅限于有关权利瑕疵的违约金,如果买卖合同中没有关于权利瑕疵的违约金的约定,买受人则不能主张。
出卖人的定义是指通过买受人购买商品房系为自己住用、通过出租获得利润或者在商品房升值时通过及时转让获得利润,或者行使相关的所有权或用益物权以获得利益的人。
买受人又称买方。买卖合同中约定支付价金的人。法律快车提醒您,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出卖人的义务有:
1.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2.在标的物交付之前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3.瑕疵担保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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