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主体没有订立合同资格怎么办,应如何交付承揽物
导读:
承揽主体没有订立合同资格的,可以撤销合同,如果是通过合同诈骗等方式签订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赔偿损失;其交付承揽物的方式有三种,一是定作人自提,二是承揽人送货,三是委托运输部门或邮政部门代为运送。
承揽主体没有订立合同资格,则订立的合同无效。如果构成欺诈的,可以请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承揽合同交付承揽物的方式有三种:
1.定作人自提。定作人自提货物的,以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地点或承揽人指定的其他地点为交付地点。
2.承揽人送货。承揽人送货的,交付地点为定作人指定的地点。
3.委托运输部门或邮政部门代为运送。委托运输部门运送的,以运输部门接收的地点为交付地点。
法律快车提醒您承揽物的交付,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迟延交付承揽物的,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1.定作人自提货物的,以承揽人通知定作人的提货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该日期必须考虑到定作人必要的途中时间),定作人逾期提货,应负迟延履行的责任。
2.承揽人运送货物的,以定作人实际接收承揽物的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
3.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运输部门接收承揽物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如果是分批交货的,如先交主机,后交付附件,则以最后一批交货日期为交付日期。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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