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无效情形有哪些
导读:
在我们的生活实践中,当我们的人身权益遭受到侵害,一般要采取有关的法定措施予以保障实施。那么,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无效情形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和解协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和解协议:
(一)签订的合解协议显失公平的;
(二)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协议。
存在下列情况的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无效,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协议,损害了国家利益;
(二)协议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达成的协议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达成的协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协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除以上所说的可撤销或者无效情形外,当事人签订赔偿协议后应当依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反悔。
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人格利益属于人身非财产权利。但并不是所有的人格利益都能够上升为人格权。人格利益范围很广,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人格利益”是一个开放的概念,具有很强的概括性和包容性。另外,从审判实践来看,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人格利益也可能会出现一些新的表现形式。如果不能采用包容性强的条款加以规定,有些正当权益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民事权利的保护也就不能周延。但是,应当明确,只有侵害他人人格利益并且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才承担此项法律责任,这里的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等同于传统民法中的公序良俗的含义。这是一个抽象的概念,需要在具体案件中通过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对它进行价值补充。
人身损害的物质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有一次性给付、继续给付和定期金给付三种方式。
(一)一次性给付方式:
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采用分期付款方式需赔偿权利人同意,应当加上法定利息。
(二)继续给付方式:
对于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的,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
(三)定期金给付方式: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只能适用于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三项;不适用于一审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赔偿义务人提出请求并提供担保为条件;不以赔偿权利人同意为条件。定期金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无效情形有哪些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可知,人身权益需要按照有关的法定情形予以处理和实施。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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