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受领人抛弃提存受领权的如何处理
导读:
在办理提存手续的过程中,提存受领人需要遵守好相关法律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法律责任。那么,提存受领人抛弃提存受领权的如何处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提存受难领人抛弃提存受领权的,领取提存物的权利会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 【提存物的受领及受领权消灭】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提存公证是公证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交付的提存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熟时交付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动。公证处是接受和转交提存物的部门;提存公证的原因是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提存公证的结果是一旦提存的物交到公证处,债权人或担保人即失去了对提存物的控制权,当给付条件成就时由公证处将提存标的物交付债权人。提存公证的法律效力为:一是债之消灭及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二是保证债务人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债务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提存公证: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
(二)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
(三)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一)债的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
(二)为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或其替代物提存的。
提存涉及债务人、公证处和债权人三方之间的关系,也就必然产生对债务人的法律效力、对债权人的法律效力以及对公证处的法律效力。
(一)提存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对此,各国立法及学说不尽相同,大致有如下3种观点:
1、提存仅发生对于债权人请求的抗辩,在提存人丧失提存物之取回权时,其债权才溯及于提存时消灭。
2、因提存而债权当然消灭。
3、我国学者认为,提存只能因合法原因并经法定程序进行,因此,在提存后,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之关系终止。债务人不再负担该债务,不再承担标的物意外灭失毁损的风险责任。
(二)债权人与公证处之间的效力。办理提存公证之后,在债权人与公证处之间形成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独立享有提存公证所设立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债权人有权在规定期间请求公证处交付提存物,同时须承担提存费用及风险。公证处则负有保管提存物的义务。
(三)提存人与公证处之间的效力。提存人一般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的代理人。提存人与公证处是实施提存行为的当事人,因而提存人发现提存错误或提存原因消失时,得撤消该行为,取回提存物。
在担保提存中,根据合同的约定,担保人可将担保物(金)提交到法定的提存机构,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待条件成熟时,提存机构根据双方的约定,将担保物交付债权人或退还担保人。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具有保证债物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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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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