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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担保成立条件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4-20 09:10:03 人浏览

导读:

在我们的生活实践中,投资担保的行为需要按照有关的成立条件进行,按照相关的流程和手续处理。那么,投资担保成立条件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投资担保成立条件有哪些

  一、投资担保成立条件有哪些

  (一)满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二)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法律(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有熟悉金融及相关业务的管理和评估人员。

  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提交以下文件:

  (一)设立公司的申请报告(机构名称、注册资金来源、经营场所、经营范围)。

  (二)公司章程。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审核通知书。

  (四)各股东协议书。

  二、投资担保的风险防范

  第一,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要端正态度,对担保人的资格审查尤其要注重,一方面要认真评估分析保证人的偿债能力,另一方面要对保证人资格做认真核对,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是不得作为保证人的;要严格规范程序,签订合同时,要严格按照程序,一定要保证人亲自签章,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最后,要树立风险意识,适时对保证人和债权人的资产动态进行调查。发现有损债权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物保优先原则,人保和物保虽然都属于担保,但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首先,抵押权和质押权属于担保物权,具有物权的特性,对担保物上的权利具有绝对性和对世性,具有优先受偿权,担保物上的债权不得与之对抗,从而保障债权的实现,而保证担保是人保,属于债权范畴,债权人对保证人的特定财产,并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其次,抵押权和质押权具有物上代为性,即担保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用情况下,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该担保物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优先受偿,为债权人免去了后顾之忧;但是保证担保,由于债权人对保证人特定财产无优先受偿权,保证人财产可能会由于种种原因而减少,以致丧失偿债能力,事后补救很困难,综上,当签订担保合同时,如果债务人有能力提供物权担保,尽量要求物权担保。

  第三,弥补法律漏洞,由于担保法有关条款在平衡当事人利益上有失偏驳,为了平衡当事人利益,我认为在没有单独签订保证合同的情况下,主合同必须具备保证条款,以明确保证人责任形式及责任范围,保证责任形式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保证人在不同的保证责任形式中,其利益受到保护的程度也有差异,一般情况下保证人在一般保证中的地位优越,承担补充责任,即第二位的责任,保证人在主合同未经审判,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务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则不享有此种“顺序利益”。可见明确保证责任形式及责任范围,不但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也为日后纠纷更好解决提供依据,

  三、投资担保公司担保模式

  (一)政策性担保:以政府出资为主建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核心,为政府间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性扶持机构,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占全部担保机构的90%.

  (二)互助性担保:企业间互助担保机构以会员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占全部担保机构的5%左右。

  (三)商业性担保:商业担保公司以盈利为目的,同时兼营投资等其他商业业务,从事的中小企业直接担保业务只是其业务之一。占全部担保机构的5%左右。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投资担保成立条件有哪些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可知,投资担保的行为需要按照有关的法定成立要件进行处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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