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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付款方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8-02 11:01:30 人浏览

导读:

付款是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全部或一部,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支付全部金额时,一切票据关系因此而消灭,支付部分金额时,只消灭已支付部分的票据关系,其余票据关系仍存在,付款时我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那么建设工程合同付款方式?下面就让我们跟随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建设工程合同付款方式

  一、建设工程合同付款方式

  (一)方式一

  1、合同签订乙方进场十天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20%作为备料款。

  2、乙方完成合同工程量60%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60%的工程进度款。

  3、乙方完成合同工程量95%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80%。

  4、工程竣工,并经甲方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一个月内办理完结算,工程款支付到结算总金额的95%。

  5、余款为结算金额的5%,作为本工程的保修金,待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七天内支付5%。(二)方式二

  1、合同签订后付预付20%。承包商提供银行或有信誉的公司出具的,受益人为发包人,有效时间为90天的保函,保函为见索即付保函,即含有“在保函有效期内,发包人因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约定义务(以下简称“违约”)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行将在收到发包人签署的声明承包人违约的书面索赔通知纸质原件及本保函正本原件后七个式作日内,无条件支付给发包人累计总额不超过担保金额的款项”的条款。保函保证的金额为元整。

  2、完成工程总额的50%付已完工程额的30%。

  3、完成工程额的80%付已完工程额的60%。

  4、工程全部完成并验收合格后付至已完工程额的85%。

  5、决算完成后付至工程额的95%。

  6、质保金5%二年。

  (三)方式三

  1、按月计量支付:即实行旬末预支或月中预支,月终按工程师确认的当月完成的有效工程量进行结算,竣工后办理竣工结算。(指承包商可以在旬末或月中向业主提交预支工程款账单,预支一旬或半月的工程款,月终再提交工程款结算账单和已完工程的月报表,业主对这部分已完工程的质量验收合格后,向承包商及时支付当月工程款。)

  2、界面付款:即双方约定按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如对一般工业民用建筑可以划分为基础、结构、装饰、设备安装等几个阶段。每阶段工程完工后再进行结算。高层建筑也可把每完成一层的施工作为一个结算段。公路工程也可分为基础层和面层两个结算段等。

  3、竣工后一次结算:项目规模较小、工期较短(一般在12月以内)的工程,可以实行在施工过程中分几次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的方法。

  二、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计价方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计价方式的不同,一般情况下分为三大类型,即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总价合同又包括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值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包括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和纯单价合同;而成本加酬金合同包括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成本加固定金额酬金合同、成本加奖罚合同、最高限额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三、工程合同价款是什么意思

  合同价即中标价。

  1、建筑工程的合同价:指合同双方签订合同时在协议书中列明的合同价格,对于以单价合同形式招标的项目,工程量清单中各种价格的总计即为合同价。

  2、中标价:指评标时经过算术修正的、并在中标通知书中申明招标人接受的投标价格。

  3、合同价即中标价。经公示后招标人向投标人所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标的中标价就受到法律保护,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中标价格属于招投标活动中的核心内容。

  根据《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有关“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之规定,发包人应根据中标通知书确定的价格签订合同。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介绍的关于建设工程合同付款方式、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计价方法等的全部内容,相信应该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还有什么法律问题需要帮助解决,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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