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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无效婚姻返还彩礼的依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4-07 11:35:58 人浏览

导读:

在我们的生活实践中,夫妻之间的财产处理情况,必须是按照有关的手续进行处理的,特别是关于彩礼的返还。那么,夫妻无效婚姻返还彩礼的依据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夫妻无效婚姻返还彩礼的依据

  一、夫妻无效婚姻返还彩礼的依据

  彩礼返还条件: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一)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二)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三)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彩礼是怎么认定的

(一)当地有无给付彩礼的习俗、当地确实存在给付彩礼的习俗作为审理此类案件纠纷的前提,若当地没有婚约彩礼的习俗存在,则不涉及给付与返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要视其具体情况来确定属于男女交往间给付财务纠纷来处理。

(二)彩礼价值。按常理男女成婚是一件大事,因此所送的彩礼价值较大,价值较大的判断应以当地生活水平、经济状况为前提,由法官自由心正确认。

(三)彩礼赠送方式,彩礼是民间习俗。赠送方式无书面约定,一般按照当地的习惯做法进行,有一定的程序、方式。但双方对该笔钱物属于彩礼则不一定要求言明,往往有共同的默契予以确认。

(四)彩礼的赠送、接受主体。实践中,彩礼赠送的主体一般为男方或男方近亲属,且借用男方个人或者家庭的名义。而且接受彩礼的主体则对应的是女方家庭或女方个人。


  三、无效婚姻如何请求返还彩礼

  (一)同居关系双方均系未婚,或一方系离婚、丧偶后未再婚而另一方未婚,或者双方均系离婚、丧偶后未再婚的同居关系,对于此类同居关系的当事人提出彩礼返还要求的,即“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相关规定即”生活绝对困难“作为客观标准,综合判断并作出处理。同理,无效婚姻关系、可撤销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提出彩礼返还要求的,亦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同居关系给付彩礼一方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的,即使其因给付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其在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同时或单独请求收受彩礼一方返还彩礼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亦不得支持其返还彩礼的请求。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夫妻无效婚姻返还彩礼的依据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可知,无效的婚姻状况其无效的情形自始存在的,在结婚的状况写明未婚的情况。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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