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的期限
导读:
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我们在对合同效力产生争议时,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那么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的期限?下面就让我们跟随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应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从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
因此,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仍应遵循此规定,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合同是否有效由人民法院通过判决或仲裁机构通过裁决确认,一方在起诉时合同效力并不确定,一方或双方也无权自行确定。因此当事人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主张权利,时效期间应从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如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虽然无效,但时效的起算只能以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为准,不能以银行款项借出之次日开始计算,也不能以出借人主张权利被借款人拒绝之次日开始计算,更不能以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之次日开始计算。实践中不乏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前不知道合同无效,因此仍期待合同履行而没有及时提出返还或赔偿的请求,此时权利人不知也不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时效期间不应开始计算。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一般不会主动审查,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法院一般不会主动审查合同,若是已经起诉到法院正在审理中的案件,涉及合同的法院必须审查合同效力,因为这是案件审理的基本前提;若是没有起诉到法院的,法院不会主动来审查当事人的合同。
在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合同无效请求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均不应予以主动审查。仲裁和诉讼均应根据当事人请求进行,有道理的支持,无理的则予以驳回。除非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关系违反了法律、法规确定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在处理时适用法律上不能避开,必须要依相关条款处理的,方可主动依职权对合同效力作出认定。否则,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主动审查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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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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