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转移告知函有没有法律规定
导读:
债权转让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处理一些坏账,但是债权转让需要满足一定条件,那么,债权债务转移告知函有没有法律规定?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债权转让的通知应当采用何种方式,我国民法典并未做出规定,不同国家对此问题的态度也不尽相同,在法律要求上宽严不一。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中虽无明确限定,但笔者认为可以以口头方式(如果债务人不予认可,则需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明)、书面方式及其他能够用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的任何方式来履行通知义务。为了避免纠纷的发生,一般倡导书面形式。
通知送达的方式:
第一,不宜采用邮寄送达通知方式。因为邮寄送达,即使有回执证明,但回执仅能证明收件人曾经收到过发件人的邮件,并不能证明送达邮件中的具体内容,更有甚者,有的债务人更是恶意拒签邮件,所以很难达到送达的目的。
第二,不宜采用公告通知送达方式。
债务对冲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经过协商同意就以下事项进行财务对冲,并签订本协议。
截至2014年5月,甲方应收乙方金额合计人民币(大写) 贰拾叁万伍仟陆佰壹拾肆元正(5月运费款) 。 截至2014年5月,甲方应付乙方金额合计人民币(大写) 叁万陆仟捌佰玖拾柒元正 。
考虑业务便利,经双方同意,在互不开票的前提下,将以上应收应付金额对冲,此协议针对 乙方订单号为610000000000000000的8件方正货物遗失异常案进行赔款对冲,乙方将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甲方对冲后余款 壹拾玖万捌仟柒佰壹拾柒元正,特此说明! 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签章日期 签章日期
(一)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二)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 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 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 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四)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五)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受理后公告传唤 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十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十二)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参照偿还时当地外汇调剂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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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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