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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各方的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3-24 14:50:17 人浏览

导读:

我们在处理收养相关的矛盾纠纷时,首先应当对收养各方当事人需要具备的法定条件有一个大概的了解。那么,收养各方的条件?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收养各方的条件

  一、收养各方的条件

  (一)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三)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中国《民法典》所认可的送养人,包括下列公民和社会组织;

  1、孤儿的监护人。当被收养人的父母死亡后,由孤儿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

  2、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所兴办的慈善机构。那些因父母死亡,其他亲属又无力抚养的孤儿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由社会福利机构收容抚养。当收养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自愿收养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孩子时,社会福利机构即可成为送养人。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在通常情况下是不能免除的,但如果父母确实有特殊困难(如重疾、高残、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等情况)无力承担抚养义务,法律允许生父母将自己的子女送养他人。依《民法典》的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时,无论双方是否离婚,都必须共同送养;除因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者查找不到时,才允许单方送养;生父母一方死亡的,生存方可单方送养。

  二、异地收养手续如何办理

  收养子女需以下材料:

  (一)审批表一式两份;

  (二)单位(或社区)婚育证明,且负责人签名;

  (三)男女双方申请;

  (四)结婚证复印件及原件;

  (五)男女双方户口簿复印件及原件;

  (六)两个县区以上医院不能生育的证明。

  未经人口计生局批准,非法收养子女,需给养子(女)报户,需以下材料:

  (一)男女双方单位(或社区)出具的证明(写清婚姻、生育或未生育的情况,已收养子女的姓名、性别、收养时间),并加盖街道(乡镇)计生办公章;

  (二)婚后未生育过子女者,需提交两个县区以上医院不能生育的证明;

  (三)持男女双方的证明及不能生育的证明(已生育过子女的只需男女双方证明)由计生局局长签字后到办公室办理收养子(女)的报户的有关手续。

  在异地收养孩子的,可到收养人所在地的民政局进行申请办理。

  三、外国收养人的年龄有没有限制

  我国《民法典》虽然对收养人最高年龄没有作出限制。但从“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的原则出发,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应有一个合理的年龄差。从实践看,收养人的最佳收养年龄是30至45岁,处于这一年龄段的收养人精力充沛,又有生活经验,能较好地抚育年幼的婴儿。

  因此,中国收养中心对45岁以下的外国收养人优先安排1岁左右的孩子。对50至55岁的外国收养人一般安排3岁以上的孩子。对55岁以上的外国收养人,考虑到他们的身体状况、预期寿命、养父母与养子女合理年龄差等因素,中国收养中心一般不安排他们收养中国儿童,但收养继子女和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除外。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收养各方的条件的相关知识,在收养关系当中,涉及到的主体方面有收养人、被收养人与送养人三个。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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