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结婚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导读:
我们在办理结婚登记的时候应该知道,我国内地地区的结婚登记条件都是一样的,但受到国家制度的影响,台湾、香港等地办理结婚登记就有些许差别。那么,台湾地区结婚需要符合哪些条件?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根据台湾地区《民法典》相关规定,所谓结婚系男女双方结成夫妻关系,互为配偶。结婚需具备以下条件:
结婚的必备要件:
结婚之法定年龄:男方须满18周岁,女方须满16周岁;
双方当事人有结婚的合意;没有结婚的合意,任何不得加以强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加以干涉。
法定代理人对结婚之同意权:未成年(不满20周岁)结婚应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当事人因婚姻而于相互设定权利义务,故未成年结婚应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1、重婚之禁止:不得违反一夫一妻制,即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与己有配偶或者与二人以上结婚。
2、近亲结婚之禁止:近亲属间不得结婚。下列亲属不得结婚:
(1)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
(2)八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但六亲等及八亲等的表兄弟姐妹之间不得在此限;
(3)五亲等内辈分不同的旁系姻亲;前项直系姻亲结婚之限制,于姻亲关系消灭后,亦适用之。
(一)结婚是要式行为,取得结婚证时,才确立夫妻关系。
(二)结婚行为具有人身性,当事人应亲自办理,不适用代理。
(三)复婚的,也应进行登记,否则不产生夫妻关系。
(四)其中“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的规定,一定程度上恢复承认了事实婚姻,即两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补办登记,领取结婚证。这一规定从积极角度重申了办理结婚登记的必要性,那些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结婚条件,举行了结婚仪式或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应尽早补办登记,以使自己的婚姻行为合法化。
结婚登记大致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
哪些属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依据是《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一千零五十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概括起来,不应当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重症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症和躁狂抑郁症。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包括未经治愈的梅毒、淋病、爱滋病、甲型肝炎、开放性肺结核、麻风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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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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