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导读:
现实生活当中,我们在办理收养手续的时候一定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法定流程办理相关业务。那么,收养登记的相关规定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被收养人户口登记】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 【抚养】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千一百零八条 【抚养优先权】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零九条 【涉外收养】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一十条 【收养保密义务】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提出收养申请以后,收养机构会给当事人提供收养申请表,当事人按照收养申请表上面提示的这些信息如实填写即可,而且收养机构也会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果这些证明材料跟收养表上填写的信息不符,也不能收养孩子。
收养登记所需材料收养人需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夫妻共同收养的提交双方的结婚证,单身收养的提交本人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或丧偶的同时提交离婚或丧偶证明);
(三)由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或登记机关、第三方收养评估机构核实的收养人有无子女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四)收养登记机关核实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五)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备注:收养人提供本人一张二寸单人照片、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两张大二寸合影照片。
(一)国家通过收养登记可以对收养关系的建立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收养法》的行为。
(二)通过收养登记保护收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保护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睦和社会的安定。收养登记体现了国家对公民收养子女的关心。
(三)通过收养登记国家可以直接对收养当事人及其亲属开展法制宣传,预防违反收养法的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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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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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交收养材料。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应的收养材料。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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