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连带责任担保有期限吗
导读:
在进行担保活动的时候,对于连带保证责任的相关内容,相信大家通过了解就可以得知。那么,关于连带责任担保有期限吗?如何解除连带责任担保?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六个月。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期限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通常来讲,如果想要解除连带保证责任的话,有两种方式是可以依法解除的。
第一种情况也是最理所当然的一种情况就是,就算债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履行债务,但是债权人没有主动提出要求的话,保证人是不用履行连带责任的。这就可以看出,保证人履行保证的前提是债权人要提出要求。如果债权人放弃了提出要求,那么保证人的义务也就到此结束,没有必要继续履行,也就不存在连带责任。
第二种情况也是一种理所当然的情况,就是当债权人和债务人所订立的合同不存在或者是已经结束了的话,债权人就可以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双方之间就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那么保证人的作用也就丧失了。这种情况下,保证人由于它所保障的东西消灭了,也就不需要承担任何的责任了。
通常来讲,如果要使主合同消灭情况有以下几种。第一,有可能是合同订立本身是不符合规定的,可能是行为人不符合规定,例如八岁以下的小孩儿所订立的合同,也有可能是它的内容不符合规定,例如它约定的内容是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序良俗的等等。这种情况都会导致合同本身就是无效的,也会导致保证人的作用是不需要履行的。
还有一种情况是双方约定的保证期间届满的情况下,也不需要再次履行义务了。例如约定时间为两年,两年之内出现了问题,保证人需要承担责任,但是两年届满之后,保证人就不需要再对任何的事情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关于连带责任担保有期限吗的相关知识,一般来说,连带保证责任在法律上是有一定的时间期限的,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为期六个月。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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