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新规定是什么
导读:
我们在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一般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需要结合具体实际情况进行修改、撰写。那么,买卖合同新规定是什么?买卖合同履行地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实际没有做出过多的新的规定的。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原则:
(一)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但依法可以确定的,以法律所确定的交货 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三)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四)依上述方法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尚不能确定的,依据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条规定。
对于出卖人来说,其在买卖合同中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三)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五)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六)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买卖合同新规定是什么的相关知识,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在我们的民法中都已经一一写明。签订买卖合同是我们日常市场交易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活动,对于签订合同过程中的一些细节和款项,我们一定要慎之又慎。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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