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条款的有效与无效
导读:
日常生活中我们签订合同之后,有的合同当事人会在合同当中约定清楚合同的免责条款。那么,免责条款的有效与无效?中国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主要有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基于现行法的规定确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或者无效。免责条款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排除或限制当事人的未来责任为目的,因而属于一种民事行为 。
(二)基于风险分配理论确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或者无效;
(三)根据过错程度确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或者无效;
(四)根据违约的轻重确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或者无效 ,我国没有采用。
免责声明签字的重要性:
当双方签署免责声明的时候, 一定要双方在认同的条件进行签字仪式。如果一方是在被迫威胁下而签字,是不具有法律效应的.详情可以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种类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并且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免责声明如果没有签字也是对合同双方都没有约束力的。
(一)不可抗力:《民法典》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的过错:《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三条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免责条款无效的,只是部分合同无效,并不影响其他合同条款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免责条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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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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