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和子女之间怎么认定抚养关系
导读:
如今有很多重组家庭之间的关系也如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一般。那么,继父母和子女之间怎么认定抚养关系?收养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区别?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确认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是界定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遗产的主要依据。如何认定“有扶养关系”,应从客观与主观方面来衡量。从客观上说,双方确实存在扶养的事实;从主观上说,双方有相互扶养的意思。如果客观上虽无扶养继子女的必要,但继父母仍愿意扶养的,并且予以其他照顾的,也应认定有扶养关系。
但我国民法典对于如何界定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认定的要件却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两个方面来予以认定:从经济方面,继父母是否对继子女的教育或生活费用给付了一部分或是全部;从生活方面,继父母是否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并在生活上照顾、帮助和关怀培养继子女的成长。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在“父母子女关系”第六章中已作了论述,在此不再赘述。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区别表现为:
(一)法律关系产生的根据不同。
收养关系是依据法律规定而成立的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各国法律关于收养当事人须具备的实质条件和收养的程序一般均有明文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关系得以成立,否则是不能成立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则是附属于婚姻关系的一种法律关系,它是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结婚而自然形成的。法律对继父母子女关系产生的条件和程序均未作任何规定和要求,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完全是由双方的意愿而定。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属于拟制血亲关系,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属于姻亲关系。
(二)法律关系规定的权利、义务不同。
收养关系建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而与亲生父母的权利、义务终止,即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始终是单一的。而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权利、义务可能是双重的,也可能是单一的。如果他们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继子女既和继父母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又和亲生父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继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双重的;如果没有,则只和亲生父母保持单一权利义务关系。
(三)法律关系的消灭不同。
继父母是指子女对母亲或父亲的后婚配偶,称继父或继母。继子女是指丈夫与前妻或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的是抚养关系,不是收养关系。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需要条件如下:
(一)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须征得生父或生母的同意;
(二)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时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和年满30周岁的限制;
(三)继子女被继父母收养时,不受“不满14周岁的限制和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限制;
(四)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收养一名的限制;
(五)其他的应符合普通收养成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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