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隐名合伙人是什么关系
导读: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那么,企业与隐名合伙人是什么关系?接下来,关于企业与隐名合伙人是什么关系的详细内容,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吧!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法院较多的采用“实质说”,认定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实际出资;二是不存在规避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情形,如利用国家对某些特殊群体的优惠政策,规避法律对主体的限制等。通过综合涉案的证据,首先查明案件涉诉企业的改制运作模式、隐名股东产生的原因、隐名股东出资金额及工商登记等情况,从理论上分析隐名股东与显明股东的实质法律关系,即委托代理关系,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未规避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应视为合法有效。
1、出资财产的性质与归属不同。在一般合伙中,合伙人各自出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同所有;而隐名合伙中,则是由隐名合伙人向显名合伙人出资,在名义上这些财产是归显名合伙人所有的。2、主体资格方面的不同。在一般合伙中,每个合伙人对第三人都是权利义务的承担者,都是法律意义上的独立主体;而在隐名合伙中,只有显名合伙人才是法律意义上的独立主体。3、权利义务的不同。在一般合伙中,各合伙人的权利义务相同,原则上都有执行合伙业务的权利与义务(特别约定的除外);而在隐名合伙中,隐名合伙人一般不得执行合伙业务,也没有表决权,不能作为合伙的当然代理人,无权干涉合伙的终止等,权利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
两合公司是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形式。它与隐名合伙均是由中世纪的"康美达"契约发展而来,两者有许多相似之处,都是一方负有限责任,另一方负无限责任,隐名合伙人和有限责任股东均对他人的营业出资,而参与其利益的分配。但两者之间又有不同:1、隐名合伙是一种合同关系,不具有独立的人格。2、隐名合伙的财产为出名营业人所有;两合公司的财产为有限股东和无限股东共有。3、隐名合伙只有一方出名;两合公司双方都出名。
隐名股东是指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企业与隐名合伙人是什么关系全部内容。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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