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公证适用情形
导读:
提存公证是公证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交付的提存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熟时交付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动。对于大部分突发事件来说,提存公证能够及时保护合同双方的利益。那么,提存公证使用哪些情形?哪种情形应当终止公证?接下来,关于的提存公证适用情形详细内容,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吧!
《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5、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民法典》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应当终止公证:
1、因当事人原因致使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
2、公证书生效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
3、因当事人死亡(法人终止)不能继续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的。
第四十六条终止公证的,承办公证员应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终止公证的决定应通知当事人。第四十七条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公证处应拒绝公证。拒绝公证的,承办公证员应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拒绝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对拒绝公证不服的申诉程序。第四十八条公证处对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责令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予以改正,并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提存公证的适用情形以及相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在出现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比如说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者债权人下落不明等。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提存公证适用情形全部内容。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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