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的效力是怎样的
导读:
在我们国家的农村部分可能有人会关于收养这个问题私底下协商,然后订立一个协议,就当是收养完成了。那么,收养的效力是怎样的?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被收养人的范围】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送养人的范围】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特殊规定】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收养——指公民(自然人)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与被领养人形成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
收养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叫收养法律关系。在收养法律关系中,领养他人子女的叫收养人;被领养的对象叫被收养人;将子女或儿童送与他人收养的父母、其他监护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是送养人。
由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形成了拟制父母子女关系,所以收养人也就是养父母,而被收养的人则是养子女。
收养制度是亲属制度的组成部分,收养的成立是亲属关系发生的途径之一。婚姻法26㈠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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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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