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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关系怎么解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4-25 17:38:08 人浏览

导读:

现实生活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了多年之后想要解除彼此的事实收养关系,或者说当出现被收养人被收养人虐待的情况想要单独解除收养关系,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呢?事实收养关系怎么解除?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带您了解一下相关知识吧。

事实收养关系怎么解除

  一、事实收养关系怎么解除

  事实收养指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事实收养怎么上户口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六条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2、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4、对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其户口所在的公安派出所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和《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5、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被收养人原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 凭《收养证》、《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对未落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三、被收养人需要具备的条件

  1、被收养人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收养的对象,是为了有利于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和培养亲自感情,从而促使收养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2、被收养人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这里的“孤儿”是指父母双亡的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弃婴和儿童”是指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丢弃而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3、收养年满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因为他们已经初步具备了判断、辨明一些事务后果的能力。因此,收养他们时应当征求、尊重其本人的意愿,取得其同意,这样才能更好的建立和睦的养父母子女关系。

  从上面的几点情况来看,被收养人与收养人可以通过协商解除收养关系,或者存在虐待被收养人的行为也可以要求解除。以上便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事实收养关系怎么解除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联系法律快车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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