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需要赔偿的情形
导读:
在实践中,对于离婚情况的处理,这是需要按照一定的手续和程序进行,对于权利义务予以保障。那么,离婚需要赔偿的情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离婚需要赔偿的情形有,一般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其他过错,如果一方存在此种行为,无过错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对于在离婚诉讼时即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诉请的案件,应由受理该离婚诉讼的法院,通常是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在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被告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或被劳动教养、被监禁等特殊情况下,离婚诉讼及损害赔偿诉讼也会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对于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的作为离婚诉讼被告的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后1年内就离婚损害赔偿单独起诉的案件,依据“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应由被要求承担损害赔偿一方,即无过错方的原配偶方的住所地法院管辖。
那么原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可否成为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的管辖法院呢?法律未对此有明确说明,但鉴于原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对案情、当事人的情况都比较了解,从解约司法诉讼成本的角度考虑,我们希望日后的司法解释能作出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的管辖法院也包括原管辖离婚诉讼法院的相关规定。
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应当根据案情的实际情况,在判决书中明确付款期限,通常是30日内。
(一)强行判决离婚后,对于人民法院依法要求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补偿款,另一方应按判决约定支付。对于支付时间,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判决进行核实。
1、付款期限,应当根据当事人经济能力而定;
2、在判决前,法官一般会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3、在实践中,义务人不及时履行的情况并不鲜见,权利人可以在判决书明确的付款期限的最后一日的第二天起,在2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民诉法》第239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离婚需要赔偿的情形的相关知识,在实际生活中,如果夫妻一方要申请离婚赔偿的,就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而这些证据是要自己进行收集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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