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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的种类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3-01 15:26:24 人浏览

导读:

现实生活当中,我们在承担债务时,可以事先对债务的种类进行了解。那么,债务承担的种类分别都是什么呢?债务承担的特点?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债务承担的种类是什么

  一、债务承担的种类是什么

  (一)免责的债务承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表现在,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免责);第三人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所承受的债务负责。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除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以外,也随主债务移转给新债务人承担。同时,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新债务人亦可以之对抗。

  (二)并存的债务承担

  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由于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的关系,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发生影响,因而原则上无须债权人的同意,只要债务人或第三人通知债权人即可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条 【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五百八十一条 【替代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二、债务承担的特点

  第一,合同内容未发生变化,仅合同主体(债务人)发生变化。不论是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并不消灭原债务,成立新债务。债务承担发生后,债务承担主体有所变化,但新旧债务仍具有相同内容,包括从属于原债务的特定债务如利息等,移转于承担人。

  第二,债务承担建立在原生性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的基础之上。对于原生性债务系无效、可撤销以及非法债务等情形,不产生债务承担的问题。

  第三,承担人所承担的债务具有可转让性。若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让或具有特定人身性质的债务,当事人不得协议转让。如当事人约定的由特定人履行的演出合同债务等不得转让。

  第四,必须有债务承担合同。债权人与承担人间的合同或债务人与承担人间合同经债权人同意均可发生债务承担。

  三、民法典债务承担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必须要有有效的债务存在;

  (二)所转移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

  (三)要有以债务承担为内容的协议;

  (四)债务承担协议须经债权人同意。这是债务承担协议发生效力的最主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债务承担规则】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转移】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债务承担的种类是什么的相关知识,通过上述内容,相信大家对债务承担有了一定的了解了,根据债务承担根据债务人是否免责,可以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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