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院领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和手续
导读:
相信大家都知道,要想成立合法的收养关系,就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那么,孤儿院领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和手续?领养小孩需要什么手续?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直接到孤儿院领养小孩,需要以下手续:
(一)收养人提供手续:
1、申请书;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3、收养人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说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无传染病、精神病);
5、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街道或镇计划生育部门)
(二)送养人提供手续:
1、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该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3、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
4、组织作为监护人的,提交其身份证件(福利机构负责人)
(三)被收养人提供手续:
1、满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同意被收养的书面的意见书;
2、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登记机关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天,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养小孩需办理以下手续:
(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三)收养登记必须严格依照分级登记制度进行:
1、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
2、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州)民政部门办理;
3、涉外的收养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或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州)的民政部门办理。
(四)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关系。
在孩子所在地的民政部门。需要当事人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领养手续,取得领养证,才是合法收养。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四条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第五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孤儿院领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和手续的相关知识,另外,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外国人,经中国收养中心批准,也可收养社会福利院收养的儿童。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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