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导读:
实践中,对于离婚诉讼的进行,需要按照人民法院的有关情况,这是对于权利的充分利用。那么,离婚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可分为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两种。诉讼离婚是指夫妻感情破裂后,双方在协议不成的情况下,通过法院进行离婚诉讼,以维护当事人的子女抚养权、财产权等合法权利。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夫妻一方由于过错行为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并且其过错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离婚时无过错的一方对由此所受的损害,要求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民事法律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一项新的婚姻法律制度,它不仅更好地实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并且更加全面地保障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我国婚姻家庭法律体系更加的完善。
离婚时如何赔偿婚姻精神损失,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一方过错造成的,另一方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离婚时,无过错一方在适用婚姻法相关规定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婚姻法规定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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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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