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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24 11:30:46 人浏览

导读:

代位权是法律赋予给债权人的一项民事权利,能够有效的保护好债权人的权益不受侵害。那么,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能否要求承担律师费?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三)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四)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能否要求承担律师费

  可以要求。因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进行诉讼的,债权人委托律师代理案件的,一般由债务人承担律师费用。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另外对于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三、合同中债权人的代位权有何规定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结合我国民法的权利类型,以下权利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一)债权:包括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无因管理所生之债权、侵权行为产生之债权等;

  (二)物权: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三)形成权:如选择之债的选择权、买回权、低销权等;

  (四)代位权:如果债务人本人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享有代位权,但怠于行使该权利,从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同样该代位权也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五)诉讼法上的权利或公法上的权利:如中断诉讼时效的权利、代位提起诉讼的权利、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和各种登记请求权等。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的相关知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能通过向法院申请的途径来实现,且要满足法定的条件,走法定的程序。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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