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债务人转让债务用公证吗
导读:
大家在办理债务转让程序的时候,一般来说是不需要办理公证的。那么,民法典债务人转让债务用公证吗?债务人转让债务应该怎么处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债务人转让债务的,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债权人同意转让债务时,出具书面证明,所以债务转让不需要公证的,但当事人自愿公证的,可以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转移】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债务人转让债务涉及合同义务的转让,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债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分为两种形态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免责的债务承担,指民间借贷合同中,出借人、借款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借款人承担全部债务。在债务全部转移的情况下,原借款人已经脱离原来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新的借款人代替了其地位。实现此种债务转移常见方式就是借款人,即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协议,由协议规定第三人向出借人履行还款义务,但是借款人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必须要经过出借人的同意,否则该协议不能生效。
(二)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指原借款人并没有脱离民间借贷合同中债务关系,第三人与原借款人共同承担债务。实践中认为此种债务加入无需取得出借人的同意即可生效。
债务转让的限制:需要经过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的一致同意,也要是有效的债务,此外,债务的转让还会受到诸多因素的限制,不能转让的债务主要有需要债务人亲自履行的与人身有关系的债务、当事人双方约定不能转让的债务以及不作为义务等类型的债务,这些受到限制的债务的转让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得到法律保护。
根据法律法规定,不得转让的债务包括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可转让的债权;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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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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